公司注冊代理記賬準備轉身份的納稅人需要注意三點
發布時間:2019-04-12 瀏覽次數:4030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使得一部分一般納稅人可以轉變為小規模納稅人,在這來作為專注中小微企業會計服務的匯固財務公司提醒準備轉身份的企業家朋友們,你們真的準備好了嗎?現在匯固財務就給大家說說:
事先:準確計算應稅銷售額很關鍵
法規中所稱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含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對于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累計應稅銷售額。
特別提示:擬轉登記的納稅人,如果預計本月(季)的銷售額與前11個月(3個季度)的銷售額合并后可能超過500萬元的,就應在本月(季)及時辦理轉登記手續。
事中:新身份銷售額的計算及涉稅風險
納稅人轉登記后的年銷售額不再與此前的銷售額延續合并計算,也就是從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下期開始重新計算。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其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規定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暫作掛賬處理,統一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中核算。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的當期(月、季)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特別提示:轉登記納稅人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則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事后:納稅人轉登記后,發票使用的注意事項
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的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而不需要繳銷,轉登記日前已經領用稅控裝置,自開專用發票的納稅人,仍然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用發票試點行業的限制。
特別提示:以上所述的本次可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僅限于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強制或自愿登記(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除外);不包括按照500萬元的標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營改增企業。
所以匯固財務公司提醒企業家朋友準備轉身份的時候請聯系你的會計,匯固財務注會計服務值得信托!